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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20-10-18 1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民教育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我院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制订。

第二章  主讲教师资格

    第三条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努力践行“学为人师,身正为范”的教师行为基本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选聘的本校主讲教师需在我校任课一年以上,学院择优遴选具有博士学位的对口专业教师任课。选聘的非本校主讲教师需具有良好的社会教学声望,并具有三年以上课程授课经历。学校选聘的主讲教师需经学院领导和教学所属部门评议、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 学院选聘的授课教师均需试用一学期,方可核准继续授课。经核准的授课教师需填写《教师开课申请表》和《课程责任书》,由学院相关部门评议、审核和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 教师教学职责

    第六条 承担教学任务,服从教学工作安排。选聘的授课教师需服从学院教学时间与班次安排。不继续承担学院教学任务的教师需提前三周向学院所属部门提出(不可抗因素除外)。

    第七条 遵守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教师应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讲授确定的课程。提前10分钟到达教学地点,不得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停课和委托他人代课。

    第八条 认真开展各项教学活动。用心做好教学,有效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第九条 进行教学改革,提高专业教学水平。加强课程和教材建设,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加强与校内外同行联络。教师需在授课两学期后,根据授课经历,编写教材,并提交院内所属部门。

    第十条 改进教学方法,注重与学员教学互动。提倡课内、课外有机结合,积极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加强对学员的课外指导。探索使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和手段,积极开发和利用优质教学资源。

    第十一条 规范并完善学员学习评价方法。采用过程性、终结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对学员学习做出客观和科学的反馈,并予以指导。

    第十二条 坚持教书育人,树立良好的学风。为人师表,规范语言、行为和着装。提升教学艺术和课堂教学组织力,培育乐学、向学和善学的良好教学氛围。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使用院内教室需向学院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哈尔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室使用申请表》。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停、串课,需向所属职能科室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停、串课。任何教师不得私自串课。

    第十五条 听取教学质量反馈,接受查课工作人员对学员例行检查。接受领导、专家、同行和学生等多重质量保障环节的检查与评价,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切实提升教学水平。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学院将解聘学员连续两学期达不到授课成本(教师正常课费)或低于20人的成人班授课教师。因教学设备限制的课程教师除外。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不得配备院内教室钥匙,不得私存教室钥匙。未经学院所属部门批准使用学院教室,学院将从教师课费中扣除教室使用费用100元/次。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不得私自向学员出售教材和学习用具,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一经发现,学院将不再聘用。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需亲自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找他人代课。代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教师,学院将不予续聘。

    第二十  对于未提前三周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不能继续教学的教师(不可抗因素除外),学院有权扣除其最后一个月的课费。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院教学管理规定、造成教学事故或其他社会反响强烈事件的教师,学院有权立即终止其授课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适用于承担我院市民教育课程的任课教师。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8年7月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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