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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7日    作者:         点击:

 

哈尔滨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宣传国家《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完善教育督导的体制机制,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问责机制、督导聘用和管理、保障机制等方面取得突破。结合学校转型发展和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落实“立德树人”,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按照国家颁布实施的教育法规及学校制定的教学规范,对教学工作的主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以督促教,以督促学,有效地推动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建设。

第三条 学校通过教学督导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一)了解本科教学各环节的运行情况,反馈教学信息,监控教学质量。

(二)帮助和指导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不断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三)检查教学管理情况,分析与教风和学风等相关的共性问题,对教学质量的改进方向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范围涵盖每一个教学环节及相关教师。教学督导工作的重点在于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课堂教学质量、实践教学环节等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建立学校、学院两级督导管理队伍。

第六条 学校设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确定学校督导工作事项,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督导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学校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校级督导专家由两支队伍组成,一支是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由9~13名成员组成,分为人文学科、理工学科两个教学督导组,每组设1名组长;另一支是校外教学质量监督员,由5~7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

第七条 学院设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由7~12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由主管督导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院教学督导专家通过民主程序在教授、副教授中聘任(包括退休教师)。

第三章  教学督导专家任职条件

第八条 教学督导专家实行聘任制,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由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教学管理能力的退休教授、副教授或在职的57岁以上(含57岁)的教授、副教授或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退休干部(含处级调研员)担任;校外教学质量监督员由校企合作专家、实习实训基地领导、优秀校友、学生家长等担任。

(一)校级教学督导专家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

2.具有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课堂教学效果突出,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3.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风正派,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在广大师生中具有较高威望。

4.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5.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观察力,善于发现和分析问题,善于思考和创新,能为推进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提出新思路和新举措。

6.身体健康,能集中主要时间和精力从事督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二)校外教学质量监督员任职条件

1.具有从事教学、教学管理或者企事业管理工作经历,热爱教育事业,对人才培养工作有热心、有耐心、有方法。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3.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4.身体健康,能集中主要时间和精力从事教学质量监督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督导委员会职责

(一)以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为引领,推进学校内涵建设和转型发展,提高办学质量,研究制定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教学工作质量标准、评估方案、督导工作总体规划、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等,不断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二)研讨督导工作重要事项,优化督教、督管、督学体制,通报反馈督导工作情况,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效能。

(三)指导和监督各学院督导委员会工作。对各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教学过程和教学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对学校评职、评优和评奖的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评价,对全校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进行抽查。

(四)组织督导专家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各项教育法规,开展教学改革、教学评价、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督导工作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工作职责

校级教学督导专家和校外教学质量监督员负责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践等环节进行质量监控,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校教育教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督导组因开展工作需要,可事先不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开展以下活动:

(一)随堂听课:遵照全覆盖的原则,有计划地对全校教师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以“导”为主,以“督”为辅,有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每学期校级教学督导专家每人至少应深入课堂随机听课50学时,并客观填写《哈尔滨学院课堂教学评价表》。被听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将通过教学评估管理系统上传至学校办公平台。每位教师在被听课后可以及时通过该系统查看校督导专家对课堂教学的反馈信息。

(二)专项检查: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运行、人才培养执行、教学秩序稳定、教风学风培育等情况;监督和检查教师备课、授课、批发作业、命题阅卷、论文指导和答辩、教学研究等各教学环节的履职情况;监督和检查教风学风、校园环境建设、实习实训、专业学术活动等情况。

(三)调研咨询:针对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活动,为改进和完善学校工作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决策咨询;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的教改做法,帮助和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四)遴选推荐: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主管校领导、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及各学院等相关部门推荐。

(五)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撰写督导工作报告。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六)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工作职责

学院教学督导专家负责对本学院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为学院教学工作的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因开展工作需要,可事先不告知本学院教师,开展以下活动:

(一)随堂听课:面向本学院教师开展听课评课工作,全面了解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帮助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学院教学督导专家以两个学年为周期进行听评课,每个周期听课覆盖全院教师总数的90%以上。每学期每位督导专家深入课堂听课不少于10学时,客观填写《哈尔滨学院课堂教学评价表》,并由学院存档。

(二)教学文件检查:对本院教师的教学(实习)大纲、教案、教学日历、教学责任书等相关教学文件进行检查,对本院教师的教学课件制作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生作业、实习(实训)报告等教学材料进行抽查。

(三)试卷检查:每学期考试前后,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对本学院试卷质量和批改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提出整改意见。

(四)论文检查:在学生答辩期间,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对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进行抽查,答辩结束后,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对论文归档材料和论文格式等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提出整改意见。

(五)意见反馈:学院教学督导专家每学期向学校提交一份教学质量检查报告。

第五章  教学督导专家聘任程序与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各学院推荐,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考核,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批准,由校长聘任,学校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专家的工作数量与质量考核,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管理,定期统计公布和向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报告,及时提出人员调整建议。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专家聘期为二年,工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者,任职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随时予以解聘或接受辞职申请:

(一)违反评估工作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教学督导工作任务的;

(三)由于其他工作、家庭负担、健康状况等原因,没有充足时间和精力正常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的。

第六章  教学督导专家工作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专家工作权利

(一)可以进入教室、实验室听课。

(二)可以查阅教师教案,调阅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及其它教学资料档案。

(三)可以要求教师、学生回答有关教学问题的询问。

(四)可以要求学院和教学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教学工作的资料档案和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专家工作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及时与督导对象交换意见,平等交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鼓励和帮助其不断改进与提高。

(三)加强督导理论和业务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任职期间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挂牌进行督导工作。

第七章  教学督导专家工作条件与待遇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工作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教学督导专家正常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的工作津贴及标准按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校级教学督导专家工作津贴按月支付;校外教学质量监督员工作津贴按次支付;学院督导专家的工作津贴由各院根据其工作情况确定,由学院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条例组建本学院的教学督导队伍,并制订督导工作实施条例,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哈尔滨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哈院发〔2016〕29号)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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