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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
2022-07-22 16:09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和《哈尔滨市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  

校院两级党委(党总支)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坚持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聚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提高学习质量上下功夫要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在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中落地生根。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主要由校党委委员和全体校领导组成,可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主要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和全体处级干部组成,可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校党委对校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研讨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指导和检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时,委托其他党委领导代行职责。  

党委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机关党委负责同志担任,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同志牵头。党委宣传部负责起草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和每次集体学习方案,邀请有关学者、专家进行学习辅导,做好学习材料的编印、发放以及会议记录和新闻宣传收集校领导撰写的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和发表的理论文章并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编印学习通知,协调会务等工作。党委组织部负责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向上级组织部门报送学习情况等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各党支部理论学习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学校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省委市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充分运用好“学习强国”及“黑龙江省干部教育网络学院”等学习平台,明确学习重点,确定学习主题和阅读书籍,拓展学习形式,丰富学习内容,提高学习质量做好学习笔记。  

(三)专题调研。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论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进一步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增强政治定力,提升履职能力。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紧密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思想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党委中心组成员要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校党员干部和师生加强理论学习,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学习的良好局面。  

(四)保证集体学习研讨的时间和质量。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6次。中心组成员重点发言每人每年不少于1次,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每人每年不少于1篇。  

严格执行签到和请销假制度集体学习一般不得请假,确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须提前向组长请假,并及时以适当形式补学。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一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初按照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经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送省委教育工委和市委宣传部备案。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对于外请人员讲课要严格执行审批报备制度。党委宣传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外请讲课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观点、讲课内容等进行严格把关,切实守护好、管理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这个重要阵地。  

第十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方案、学习资料、学习记录、发言材料、学习成果、考勤记录宣传报道等内容。学习档案资料以文字材料、电子数据、音像资料等形式保存。    

第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采取自查、抽查以及列席旁听等方式。考核结合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党建年度工作述职评议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作为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和市委宣传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学校党委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总结学校党委每年通报1次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学习制度。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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