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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秋季学期校院两级听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8日    作者: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质量监督,现将本学期校院两级听课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要求

(一)校级教学督导

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统筹安排课堂教学听课。

(二)院级教学督导

院级督导组在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学院根据质量监控工作实际统筹安排、自行确定。院级教学督导听课数量应对学期开设课程进行全覆盖听课;听课评价使用《哈尔滨学院线上/线下课堂教学评价表》(见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网页“下载专区”),同时做好评价数据的留存备案。学期结束前,向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提交院级督导组工作总结及听课数据(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领导干部评价要求与范围

(一)校级层面

学校领导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1次,本学期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其中,学校主要党政领导和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听思政理论课不少于2;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每学期进课堂听课不得少于8学时;相关职能部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人事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正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进课堂听课不得少于6学时。原则上选听本学期全校所有课程。

(二)院级层面

学院主要负责人(院长、书记)每两周1次,本学期不少于8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其他领导(副院长、副书记)、系主任和教研室主任本学期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原则上选听本学期本学院归口课程。其中:院级领导、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及院级督导重点听近三年新入职教师、评价成绩较低教师的课程。

 三、听课结果运用

1.课堂听课成绩低于80分的教师,学校和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对其进行重点帮扶和针对性的指导,督促其提高教学水平。

2.课堂听课成绩不合格的教师,该门课程停止教学一学期,学校组织其参加新入职教师校本培训,学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该课程的授课任务。

3.学院听课情况是院级教学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相关说明和要求

1.落实好院级各类人员听课工作,保证学年内被听教师覆盖率为100%,即:学年内本单位任课教师至少被听课1次。对上学年评价成绩较低、学生反映问题突出的教师,各学院应加强听课力度,进行跟踪帮扶。

2.校院两级听课人员在听课过程中要严格把控课堂意识形态安全,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3.学院做好相关材料的查询、整理、归档工作。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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